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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蛋一具男尸和三个尼姑:清末苏州最后一件谋杀案(完整版)丨近代史论语-近代史论语

一具男尸和三个尼姑:清末苏州最后一件谋杀案(完整版)丨近代史论语-近代史论语
清宣统元年(1909)农历九月十四,江苏吴县的南正一二图地方发现一具被谋害的无名男尸。
地方差不多是现在的苏州新市路吴宫泛太平洋酒店附近,当年“一片荒野,蔓草甚深,四无人居”。通常人走不到这儿,是地保张仁山巡逻时看到尸体,立即报官。没多久,吴县的知县陈其寿就过来亲自勘验了。
尸体的情况,先由仵作一声声唱报出来:“无名男尸,年约三十余岁,仰面卧地,面色已变,双目被挖,身受多重伤处,约伤痕二十余处,左手握头发一绺。委系因伤致命身死……”
陈其寿站起身来,又亲自验证一遍。只见死者身穿白布短衫,外罩黑色布背心;下身穿白布单裤,外罩青布单裤;腰束白带;右足有袜无鞋,左足鞋袜俱全。尸旁遗有洋绉纱长夹袄一件,绉纱马褂一件,黑色洋缎鞋一只。地上血迹经昨晚的大雨已经洗尽。而该处踩倒的长草,不过几根,并没有明显的践踏痕迹。
陈其寿觉得有点古怪:这人短衫单裤都是棉质的廉价品,但扔在身边的长衫马褂,却是昂贵的丝织品,连鞋面都是缎子的。
他再抬头四望,发现目力范围内唯一的一栋建筑是一百多步开外的一座寺庙,但尸体和寺庙间有条小河,不经渡船过不去。
地保张仁山似乎知道他在想什么,凑过来报告道:“这是一座庵堂,名叫‘凤池’;庵中有尼姑三人,都是本地人:老年的五十九岁,名定修;青年的二十四岁,名妙莲;还收养个十一岁的小姑娘,名世保;三代人修行于此。”
然后,又若有所思地补充了一句:“那位少尼妙莲,平日声名不好。”
陈其寿听完皱了皱眉头,一言不发,即刻打道回府。到县衙后,他按常规,一面向同城的知府和按察使汇报案情;一面签票,命官差速速破案。
十天不到,案情就有了眉目。那天是九月二十三,县衙门前挤满了看客,那些疑犯一大早就很随意地坐在路边的茶馆店,一边喝茶,一边等待知县的传讯。
按照陈其寿发出的传票,到案的一共有凤池庵的三个尼姑以及风闻同青年尼姑妙莲有染的两个男人:须阿庆、丁道士。后者名字叫“道士”朱俞硕,其实是制作眼镜的工匠;前者是织造绸缎的机匠。两人都是吴县本地人,都是三十出头的年纪。
升堂!
第一个提讯的是小尼姑世保。陈其寿很有经验,知道这么年幼的孩子会是最容易的突破口。果然,一声惊堂木下,世保就吐露了实情。她结结巴巴说道:“师傅妙莲有五个姘头!这死尸系姘头中之一人,被这四个姘头乱刀戳死……”
知县吃了一惊,没想到一瞬间就真相大白了。他立即令等在衙门外的妙莲上堂,说清实情。妙莲听了指控,当然矢口否认,陈其寿只能用刑。前者受刑不过,交代了谋杀动机。按照当时的档案,妙莲是这样说的:“死者系王阿根,常熟人,(他跟我)久与通奸,阻令不许与马有祥等四人往来。马有祥忿恨,纠同王叶卿、须阿庆、丁道士谋害。”
按照妙莲当场画押的供单,案情具体发生的过程如下:“(九月)初九日晚,马有祥等将王阿根乱刀杀死。(我)阻止不依,临时躲避楼上,委不知情。地上血迹,马有祥嘱令烧水洗去。复又抬尸出庵,抛弃荒地。”她还招供道,在争斗过程中王阿根扯掉王叶卿一绺头发,因此“王叶卿挟握落头发之恨,复于王阿根死后,亲挖其目”等语。
知县听罢,立即将等候在茶馆的丁道士提堂。知道他也不会老实招供,同样刑求。丁道士熬刑不过,供认道:“(我)与妙莲有奸。由马有祥起意谋害王阿根身死。”其他供词跟妙莲一样。
陈其寿又提讯须阿庆,仍以刑求。其招供亦与丁道士、妙莲同。
然后,知县签票,命令快班衙役立即拘捕马有祥,并马上审讯。当然仍是用刑求供。按照堂上刑名师爷钱品斋的笔录,马有祥也招供道:“与妙莲有奸。因王阿根阻止妙莲不许姘识,起意谋害。纠同王叶卿、须阿庆、丁道士三人,初九日午后分给小刀三把,是晚即将王阿根戳死。”其余供词与妙莲、须阿庆、丁道士同。
最后提讯的是王叶卿。他是本案中自我感觉最莫名其妙的疑犯——别人等待聆讯的时候都能坐在茶馆店闲聊,而他早在案发时就被关了起来。
九月十四当天,县署官差就奉命去凤池庵查抄,王叶卿是常熟人,带着外甥来苏州做木匠,就住在附近,两人也挤在人群中看热闹。王的外甥少年心性,四处游走,在推门时候撞到了正在踏勘的衙役,被后者揪住就要饱打。王叶卿一看不对,急忙上前阻止,一边赔礼道歉。没想到官差在庵堂里收集证据却一无所获高清女头吧,正气恼呢,正好有人凑上来,就大喝道:“你肯定同案情有关,才贼头贼脑溜进来探听风声!”当时就把王叶卿当疑犯给拘禁了。
提讯时,当然又是大刑伺候。于是王叶卿也招供道:“与妙莲通奸,帮同马有祥三人谋死王阿根。”其余供词与妙莲、马有祥、丁道士、须阿庆一字不异。
吴县知县陈其寿根据上面五人的口供,备文通详,拟定罪名:援例载“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之律;又援例载“和奸杖八十”之例,详请例办。
具体裁定是:马有祥照依“谋杀人者造意者斩”律,拟斩监候,遵照新章,改为绞候;丁道士、须阿庆、王叶卿照依“从而加功者绞”律,各依绞监候,秋后处决;尼僧妙莲,照依“和奸杖八十”律石笋中学,拟杖八十,照章收赎。陈其寿还建议上峰网开一面。在上呈的结案报告中,他写道:“并援事犯在宣统元年十一月初四日恭逢恩诏以前,核其情罪,不在十恶之例,应请援免,并免收赎。”
这算是宽宏大量了。但接到呈文的苏州知府却十分惊诧:吴县知县的所有结论都不能以理服人。在知府眼中,这个案子还是疑点重重,根本没破!
——请记住这位知府,他叫何刚德。他的细致、专业和仁厚,使得这个牵扯到连死者和疑犯在内的五条人命的重案,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折。

何刚德,福建闽县(今福州市区)人,历任吏部主事,江西吉安、建昌、南昌知府。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始任苏州知府。期间,他组建警察队伍,维护社会治安,成为苏州现代警察制度的创始人。
何知府二十三岁就进士及第,到宣统元年(1909)已经宦海浮沉三十二年,深知官场机巧和人心险恶。而且,对于这位下属的吴县知县陈其寿,他一直心有戒备。
在四年前的官员考评中,时任江苏巡抚的陆元鼎上奏慈禧太后,说“署奉贤县知县(试用知县)陈其寿徇庇书差,嗜利病民”,建议朝廷“即行革职”。
但陈其寿的出身很好,其祖上是著名的“海宁陈阁老”,同清室有着悠久而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上没多久陆元鼎就调任北京,光绪帝和慈禧也相继驾崩,陈其寿不仅没受处分,反而来更为富庶繁荣的吴县任正堂知县。
不过,对其的八字考语“徇庇书差,嗜利病民”,深深地刻进了何刚德心里。对这么个下属,他放心不下。因此,陈知县送上来的案卷,何知府都会耐心细致地反复查看,就怕其人出什么纰漏。这次盘门附近凤池庵边上的杀人案,从案发到告破才十天,原本何刚德非常欣慰。但带有原有的顾虑细看吴县送上来的结案材料后,大为吃惊。
——这样就算破案了?
何知府摊开一张白纸,拿出毛笔,开始一条条写下自己对于此案的困惑。他写道:“通奸,无年月日之可疑。”案卷上详叙妙莲与马有祥等通奸,但均无年月日期,只有须阿庆口供内有“光绪三十四年三月间与妙莲调戏成奸”一语,但并无具体日期。何刚德认为,这是本案第一大疑窦。
“获案无凶器之可疑。”无凶器不能定案,这是刑案原则。按照口供,马有祥拿出刀三把,分给各人,是凶器起码有三件。破案距谋杀之日仅十余天,为时不久,凶刀必能起出。且三件凶器决无一同抛弃之理。此本案第二大疑窦。
“庵中无血迹之可疑。”尸身上刀伤至二十余处之多,庵中怎么会没有血迹发见?虽然妙莲的口供说是“烧水洗去”,但终有破绽可寻。此本案第三大疑窦。
“死者左手握发之可疑。”死者左手握发一绺,尤为不近案情。当时其人被刺而受伤多处,既痛极,岂能紧握头发不放开?还有,陈其寿的调查中,没有标明“一绺之发”究有多少长发短发?齐根扭落,抑半截发尾?原详不载明。此本案第四大疑窦。
“弃衣之可疑。”受害人如果被和衣戳毙后,决不再剥其衣。移尸弃衣,可能是脱衣后被戳身死。且死者脱去长衣(外衣),必在极放松极熟识的地方。如果看弃衣这一层,倒又似近于奸杀。但吴县的呈文中又没有写明白,弃衣系两处,抑系成套衣纹整齐否?散乱否?所带之血迹系伤口所流点滴之血?抑系死后揩血成片之迹?此本案第五大疑窦。
“死者外著绸衣之可疑。”死者里衣属布。且穿着青布裤、黑色布背心,像是手艺人或下流社会。何以外著之衣又均系绸衣,鞋著洋缎?亦不配合相称。此本案第六大疑窦。
“死后挖眼之可疑。”凶手(们)既已把受害人戳毙,胡为又挖其双眼?此非平常仇杀之案。还是先挖后戳?还是先戳后挖?眼角旁有指痕,或系先挖其目?此本案第七大疑窦。
“致命伤无多处之可疑。”如果流氓仇杀,必刀刀在致命处也。但死者虽周身刀创,致命的仅有一二处。其余伤口不阔不深,凶刀不大,且刀锋不快。任何有目的的谋杀伤口都不会如此。此本案第八大疑窦。
“尸旁无多足迹之可疑。”尸旁践草不过数茎,且无多足迹。可见移尸系一二人移来。此本案第九大疑窦。
“原详不叙世谭甫仁保口供之可疑。”陈其寿讯案用刑,最基本依据是小尼姑世保的口供。但吴县呈文中并没有收录她的详细口供,甚至也没有老尼定修的详细口供。此本案第十大疑窦。
“行凶不详地址之可疑。”行凶究在凤池庵的什么地方?吴县呈文竟然不载。又行凶时刻,亦未声明。此本案第十一大疑窦。
“同供妙莲不知情之可疑。”案件是四人同供谋杀,少尼妙莲均不知情。且按照口供,她先行阻止,临杀时又躲避楼上,但又何以后来又供知系王叶卿先动手?又何以知道马有祥等三人拥来用刀乱戳?此本案第十二大疑窦。
“移尸出庵之可疑肖春红。”凤池庵中,所借厝停棺很多。被害人既经谋害身死,凶手只要打开其中一口棺材,即可藏尸;而且庵中荒地甚广,何处不可掩埋?他们何必费力移尸?此本案第十三大疑窦。
“隔河移尸之可疑。”按照地形,凤池庵距移尸之地一河之隔。由远处的小桥渡过?抑用船渡过?或用他物渡过?此河系死河?抑系活河?通至城内各河道,能否行动小船?若能通船,则此尸必由他处水面移来。或从他处陆路移来。此本案第十四大疑窦。
因此,何刚德决定驳回呈文,要求吴县重审此案。
经过重审后,案卷转了一圈又递上来了,还是这些口供,还是这些证据。呈文中还写道:“当奉府宪转奉臬宪批照详指驳,饬令提犯,切实研讯明白,妥拟解勘”;“按照指饬,逐层提讯。照前供词究诘不移。案无遁饬,备详复请勘办。”意思是,结案吧,这就是最终结局了。
如果说何刚德之前只是惊诧的话,这次是愤怒了。很显然,吴县知县根本没有把他这个苏州知府放在眼里,对他提出的那十四条质疑没有一字一句的答复。没办法,只有知府大人亲自审问了。
何刚德没想到的是,在他命令“逐层提讯,案无遁饬”的时候,吴县知县陈其寿及县署师爷钱品斋正在上下其手谋划着另一件更重要的阴谋。他们需要时间,而知府大人的延宕,正好给了两人这可贵的时机。何刚德还是上当了谭蓓蓓。

苏州知府何刚德再次收到吴县的解勘呈文的时候,极为恼怒。但他马上就冷静下来了:“我不能自己来推鞫审问吗?”当即就命陈其寿将人犯转押苏州府。当时苏州是江苏首府李婉华三级,吴县是苏州首县,江苏巡抚、按察使、苏州知府、吴县知县,这四座衙署都在同一个街区,近在咫尺。行文往来后没几天,何刚德就亲自坐堂提讯了。
这也是一众人犯第一次见到比吴县正堂更大的官员。
何刚德第一个提审的,也是十余岁的小尼姑世保。这倒不是因为觉得其年纪最小容易被突破,而是因为,吴县知县后来所有的逻辑依据和汹汹刑求,都建立在这小尼姑的口供上。但问题在于,既然其师傅妙莲都说自己当时“临时躲避楼上。委不知情”,世保又怎么能一开始就知道这四个凶手具体的作案过程?
世保果然是个突破口。在何刚德的耐心劝诱下,早已被吓得麻木了的小尼姑突然灵台清明,向知府大人说出了实情。按照当时记录,世保是这么说的:“在县堂上所说‘师傅姘头五个,死者系姘头中之一人,为这四个人刀戳身死’等语,的系小毛哄我;他说:供出,买东西把我吃;不供,便要打死。”
“小毛”是谁?
原来,此人叫毛顺,是吴县衙署快班手下的编外白役(相当于今天的辅警、联防之类)。在吴县知县第一次升堂审案的时候,也就是宣统元年(1908)九月二十三的清晨,凤池庵三位尼姑正在县衙门口的茶馆店等待提堂,突然军婚难耐,毛顺冒了出来,拉起世保的小手就往外走。走到荒僻无人处,毛顺先将世保恐吓一番,中有“便要打死”之语,然后,又告诉他究竟应该怎么说。于是,世保上堂,就有了那份建立起全案逻辑基础的供词。
“原来如此!”何知府倒吸一口冷气。他想起了几年前的江苏巡抚给陈其寿的八字考语:“徇庇书差,嗜利病民”——这不就是“徇庇书差”吗?必然是陈其寿平日里徇私庇护,纵容下属,才导致吴县衙署的官差们横行枉法,胡乱攀诬。
至于官差的动机,更是可以理解——破案有时限,过之会遭到上官的辱骂责罚,若提前结案,则有花红赏银。但,难道仅仅一名编外人员就可以罗织支撑整个冤案?何刚德当然知道其中水深八丈。但他的权限仅止于驳回。既然世保已经交代之前口供完全是伪造彼得二世,那么此案又可以发回县署,重新审理。
本着敬业务实的态度,也想证明自己盯着这个案子,只是基于负责精神,“对事不对人”,何知府还在驳回指示上附上一份文件,是他对于本案如何查访真凶的个人看法。按照档案记录,何刚德这样写道:
“死者所著衣服并非华美。似非因谋财致死。但死者遗鞋内中必有出售之店号戳,或可知其为何属人?此缉凶之要点一也。
“死者满身多伤。行凶者必无多人。此缉凶之要点二也。
“尸地距相隔一河。此河如通城内各内河,死尸必由他处移来。此缉凶之要点三也。
“尸旁遗有灯笼。此必由远处移尸,用灯照路。若附近熟识路径者,断不用灯。此缉凶之要点四也。
“死后复挖目。或系妒杀,或系仇杀,此缉凶之要点五也。
“行凶凶刀究为何种快刀?如系多刀伤毙,伤口必不同;如一律同式之刀,或为匪类自相残杀之案。此缉凶之要点六也。
“死者左手握发,似系凶手装点惑人。原发是男是女,应有分别。此缉凶之要点七也。
“杀人当晚初九夜应有月光,不必用灯。当日是否阴雨?此灯笼系何种式样?系人家常用者?抑系字号或船户所用者?应有分别。此缉凶之要点八也。
“挖去双目,眼下有指甲伤二处,必非死后所挖。此缉凶之要点九也。
“死者里衣整齐,鞋袜复全,必非在深夜谋害。此缉凶之要点十也。
“谋害死者,不在初九日夜间移尸荒地,亦不在初九日夜间遗有灯笼在地,观此可知。此缉凶之要点十一也。
“尸旁践草无多足迹,移尸乃一二人所为阿密达。此缉凶之要点十二也。
“尸旁遗有包袱,非苏城内人。恐系凶手装点。且相验时又未验勘曾否服毒,或受毒。此缉凶之要点十三也。
“尸旁绸衣,或系跟随家丁之类,或系游匪、地痞之类衣服式样。是否新式?抑系古老式?长短是否合死者身段?此缉凶之要点十四也。
“死者检验,未见县署仵作喝报身面等处创痕痣疤,应得原仵讯问一切。此缉凶之要点十五也。
“死者身上刀伤,系生前刀戳?抑系死后刀戳?缘庵中富名早著,时常闹贼。恐有移尸作伤栽害之案。应设法检验。或系原仵讯问。此缉凶之要点十六也。
“尸旁包袱是何颜色k1666?或新或旧?内中尚有何物?抑系空一包袱之皮?头发、灯笼、包袱三者系极要之件。均不带县存案入库。相验草率,形迹可疑。恐有移尸害人,勾通一气之弊。此缉凶之要点十七也。” 
“庵中富名早著”,因此“恐有移尸害人”——何知府不愧为斵轮老手,看似杂七杂八,却已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常人所不能见、不忍想、不敢说的真相。然而,事实究竟如何呢?他静静地等待着吴县知县陈其寿复审之后的辩解。

案子又回到了吴县知县陈其寿手里。
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陈知县依旧强硬地顶住了苏州府的质询和建议,甚至变本加厉,在复审的时候再次对六十岁的老尼姑定修严刑拷打。于是,定修师太的口供中又多了一条:“死者王阿根系常熟人,吃典当饭。”意思是解释了死者为何内衣为棉布、外衣为绸缎——典当从业人员生性节俭,因此自奉俭薄,内衣用布;但他们出去又要充门面装阔气,因此外衣用绸。
陈知县自为这样就可以搪塞过关了,但突然,他被解职。不过,这并不是他个人问题,也同本案无关。
初审一次,复审三次,当时距凤池庵旁杀人案发生日过去已近一年,到了宣统二年(1910)初秋。是年初夏,程德全继任江苏巡抚。他一上任就厉行新政,主要推动地方的司法改革和财税改革,并将自以为不能胜任的各级领导干部逐个撤换。苏州知府和吴县知县就在其肘腋之间,当然要换上信得过的嫡系人马。因此,就在陈其寿还在琢磨怎么向何刚德汇报凤池案的复审情况的时候,苏州知府换成了江绍杰,吴县知县换成了吴熙。
吴熙也懒得再审,把旧案卷直接归拢上交。不过他上交对象也不是江绍杰,而换成了刚刚成立的江苏省高等审判厅。
光绪三十二年,朝廷开始改革司法制度,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次年颁行《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宣统元年又颁布《法院编制法》。苏州为江苏首府,办理较早。元年八月,在按察司衙内附设审判厅;九月,复成立审判厅筹备处。二年十一月,正式设江苏高等审判厅、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及三个初级审判厅。
与此同时,苏州始建检察机关。设江苏高等检察厅、江苏省城地方检察厅于桃花坞原牙厘局旧址,与高等审判厅、省城地方审判厅同署(合称“法院”),并于三个初级审判厅内各设检察员一名。检察官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判断判决之执行”;对民事案件“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并有权调动和指挥司法警察逮捕犯罪者。
所以,此案交到了江苏高等审判厅,而具体核办者,是高等检察厅。我们需要记住的是:此次复审是苏州设立现代司法(检察)机关以来面临的第一个重案;当然也是对新生的西方式裁判所的第一次重大考验。
按照当时媒体的报道,检控部门“调齐原卷,集犯庭讯,审出实情,始得此案之真相”。很多年后人们才知道,这个评语可能是溢美之词。当然,在厅上,案情确实是越来越明朗了。
尼姑妙莲是上厅作供第一人。按照书记员记录,她说道:“实与马有祥等委无奸情,上海新蛋受刑不起,信口乱供。死者王阿根实无其人。因惧用刑,想起地保张仁山小名亦叫阿根,遂妄说死者叫阿根。其时正值妙莲呼‘冤枉’一声,死尸遂讹为王姓;喊了两字‘堂上’,又误为常熟。杀人移尸,并未供过。龙套王
“冤枉”变姓王,“堂上”变常熟,难道是当时记录口供的吴县刑名师爷钱品斋耳力不佳或粗心大意?但妙莲没有指控师爷,认为是地保有意陷害。她回忆道:“地保张仁山借钱不遂,有‘纸老虎要真就真,过几日看颜色’等狠话。”
“纸老虎要真就真,过几日看颜色”是一句当地俗语,意思是,平时地保、衙役等都不过是吓唬人的纸老虎,没有实权,但如今这个关键口子上,纸老虎就会变真老虎,不答应其要求,过几天就要你好看。
讯问妙莲的师傅定修师太,她也供称:“妙莲与马有祥等实无奸情。”并也说“地保张仁山借钱不允,故所说‘纸老虎’等语。”
第三个审问对象是小尼姑世保。她还是之前向知府何刚德所陈供词,“在县堂上所说,的系小毛哄我”。
第四个上厅的,就是本案主犯马有祥了。他的供词非常重要。据记录,在厅上他这样回答:“与妙莲委无奸情。借屋摆机,实无杀人移尸之事。”
——这是个新情况:“借屋摆机”是怎么回事?经详细讯问,原来,马有祥是本县光福镇人,案发时四十二岁,织缎机匠出身。当时,他想在市区开一家织坊,打听到凤池庵的定修老尼在南城边十全街有新造房屋八间可以出租,因此托人去庵里联系,能否租借一间房屋以摆放织机。马有祥还供称,他“被获到案,坐候茶馆,张仁山索洋四十八元。也有‘纸老虎要真就真,不要后悔’等语”。
看来张仁山确实没什么文化,恐吓当事人的用语都差不多。不过厅上审判官的注意力并不在此,他想知道一件事:马有祥去凤池庵“借屋摆机”是托人联系的,那位联系人是谁?
马有祥说了个名字,“陈阿五”。
原来,真正同凤池庵关系密切的,就是这个陈阿五。他以制作香烛为业,主要供销对象是寺庙庵堂,自然同妙莲等人关系密切,对凤池庵情况也很熟悉。他也是马有祥朋友,知道其人需要租房开坊,而定修师太又有新房出租,因此才牵线搭桥。由此马有祥才有同尼姑庵的交往。
审判官听到这儿,觉得真相已经呼之欲出了。目前已经证明,涉案者有地保张仁山、白役毛顺。单凭这两人就能编造这么大的冤案?而且,据口供,勒索金额才四十八个大洋,最多是普通工人两个月的薪水——为这些钱值得搞那么大的阵仗?审判官觉得名捕震关东,继续审下去的话,可能还会牵出更深的背景橡子豆腐,更大的阴谋。

审判官在厅上听到本案主犯马有祥提了个名字,“陈阿五”,是一位香工,马氏向凤池庵的定修师太租赁房屋的介绍人。翻了翻厚厚的卷宗,从头到尾没有这个人出现,遂立即传令到案受审。到厅答讯的时候,陈阿五说了句非常微妙的话,“妙莲近来并无不端事情”。不过厅上对这种香艳旧闻不感兴趣,因为本案越来越被证明是个谋害栽赃圈套,而同桃色事件无关。于是审判官追问,地保张仁山有没有来勒索?
当然有。
陈阿五认为自己很幸运,他答道:“实因到县探问,被获押在茶馆。地保张仁山索洋四十八元,嗣由母亲代出,陆续交付张仁山手收。幸得交保,未被牵累在案。”看来只有他一人服从了讹诈而交款,才幸免于难。否则,受刑不说,但是看守所已经被关押了一年多了。陈阿五还招供,这四十八元贿款,他一时拿不出,还分了好多次交给地保,后者还开具收据云云。
很快,这些收据就成了呈厅证供,至今仍保存在档案中,上面写得清清楚楚——第一次:宣统元年九月二十四日,交洋十元;第二次:九月二十五日,交洋六元;第三次:十二月二十八日,交洋八元;第四次:宣统二年正月初四日,交洋八元;第五次:宣统二年八月某日,交洋八元;第六次:宣统二年八月某日,交洋五元。(最后两次交款没有注明具体日期。)
审判官看了一下收据抬头,这些钱算是取保候审的保费。当然,真正的保费是要缴入县财政的,而这些钱当然就是地保和几个衙役私分了,其中张仁山拿了一半,二十二元。陈阿五还交代道,上述六份收据一共交了四十五元,另外三元是作为被羁押在吴县衙门的茶饭钱,给了厨房司务,没有凭证。
接下来提审三名从犯中的第一名,须阿庆。此人其实是“主犯”马有祥的帮工,也是一名机匠。案发前一阶段马有祥要租房子,凤池庵跑得勤了点,每次都须阿庆都跟着去番茄叶霉病。因此两人都受到了旁人的注意。他招供道:“与尼姑妙莲委无奸情。”并认为,“闻得地保张仁山向庵中借钱不遂,因此传案,遂受牵连”等语。还将将地保张仁山索洋四十八元事,当厅供明。
提讯第二名从犯王叶卿。他说出了被捕的实情:“系携外甥到庵去看热闹。偶因外甥推门,得罪差役。上前替甥赔礼,被拿送案。”
最后提讯的是丁道士,他招供道:“亦与妙莲无奸情。被获到案,地保张仁山索洋四十八元,并有‘纸老虎要真就真,不要后悔’等语。”
审判官翻了翻案卷,上面注明,此人籍贯吴县,案发时三十一岁,是个眼镜匠人。“你一个制作眼镜的工匠,怎么又同尼姑庵会往来密切,从而牵扯进本案呢?”
“因为寄材啊!”
原来,凤池庵除了平时接纳信众祈福烧香做法事以外,因为后堂很大,还允许信徒将暂时还不能落葬的棺材停厝于此。这在苏州,被称为“寄材”。丁道士在案发前夕,正好家里老人去世。事发仓促,还来不及得卜吉地,因此将棺材寄放在凤池庵,由此也同妙莲等几个尼姑往来较多。
审判官看似无心地又问了几句,了解到,寄材费用不贵,一口棺材一年只需给凤池庵一块银元。庵堂里停柩百余口,也就是,每年一百多大洋的固定收入是少不了的。看案卷上,当时曾由吴县知县陈其寿带队,刑名师爷钱品斋负责,一众衙役查抄过凤池庵,但所获不多,仅大洋五百元及一些杂木家具。因为一年前吴县初审时判决,已经确定庵产充公入官。因此,这五百元早已缴人吴县库房。
审判官心中一动,在提讯结束后,吩咐厅上书记员明早去找老尼定修师太,问问,凤池庵究竟有多少财产?
书记员回来的时候,带来了一张清单,定修口述的清单阿尔法亚麻酸。
首先,说的是凤池庵募建之由来。此庵系定修的师傅老师太募建。其人光绪三十四年(1908)圆寂后,庵堂产权归继任住持定修。今已充公入官。
其次,说的是庵中积蓄之高厚。此庵停棺百余口,每年进款百余元。定修的师傅老师太攒了很多现金,共有银元九百元,其中佛龛放五百元,箱内放四百元亚门钢太郎。
再次是庵中遗留传代之首饰。这些定修师太记得最清晰,“系老师太所留,为传代之物。计金簪一只,翡翠磬一对,剔牙杖一副,小方元宝一只”。
第四类,是凤池庵之新建筑屋。也是老师太近年新造房屋,共八间,定修老尼认为,“此即动人垂涎之祸胎也”。十全街房屋,定修师太有自置房产契,临封庵时抄去,已经下落。
还有是凤池庵之什物。据定修师太私下说,“红木器具甚多。现在附卷清单改过,不对。红木改椐木,椐木改杉木。钱品斋图记不符”。据回忆,一共计红木榻一只,红木大椅四张,红木茶几四张,红木大圆台一张,另外贵重木器多件,不能计数。“吴县的县署刑书朱兆钧可作甘证”。“刑书”,也就是刑房书吏,刑名师爷的助理。看来,这个叫朱兆钧的小吏,确实知道一点实情。
在清单最后,定修师太补充道:“凤池庵的后院还养了十一只生蛋母鸡。”审判官忍俊不禁,想,母鸡,肯定是给衙役杀了吃掉。而其他那些银元、房契、物件,又哪里去了呢?

当时的吴县知县陈其寿在案件初审后已经查抄了凤池庵。但审判官将封查清单同老尼定修师太的口述比对,发现对不上号。凤池庵的大量财产似乎流失了。据定修师太说,对查封事务最知情的,是吴县的刑房书吏朱兆钧。审判官决定把他拿来问问。
朱兆钧只有二十五岁,一进审判厅就吓得全部招供。据当厅记录,他是这样说的:“凤池庵彰明较著之三百六十元”:此三百六十元,还有辅币双开三四十角,系师爷钱品斋从定修师太房中皮箱中搜得,被其取去,没有记录。
“老爷师爷亲自寻得之五百元”:知县陈其寿偕同钱品斋亲搜佛龛内,得五百元。这些大洋已造册上缴库房。
“凤池庵之杂物”:按照朱兆钧的记忆,计大皮箱六口,大方供一件,余下杂物不计数。以上贵重物件均系钱品斋亲自去吴县衙署门口的司前街三多桥,命聚集在此的几名轿夫搬去。
“凤池庵第二次之搜括”:凤池庵充公后,宣统二年(1910)五月间,县中李师爷忽来庵中,将一切什物搬去,不能记数。
朱兆钧还说,就是在宣统二年四五月间,程德全继任江苏巡抚后,他的随扈巡捕官潘老爷有个奢望,要将凤池庵作为公馆住宅。此人已经跟陈知县接洽明白,一旦结案,马上就搬进去居住。
“难怪程大人在刚刚上任案情不明的前提下,还是批准了凤池庵的充公;也难怪吴县衙署的李师爷急急要将庵内所有家具都搬走,估计那时已经确定要迎接潘巡捕入住了。”审判官暗自琢磨。
“至于庵内那十一只母鸡”,朱兆钧交代,“系在庵为差勇所杀”,都被吃了。
审判官又顾虑重重了。这案子既然牵涉到了巡抚及其属官,那么,还是不要将牵涉面扩散为好。因此,在上呈案卷中红娘网登录,审判厅强调了编外白役毛顺教唆小尼世保攀诬,以及地保张仁山索贿不成反而诬陷,所为案件主因。对于知县、师爷、巡捕官潘某在其中的作用,则只字不提。呈文最后写道:“以上均系厅宪研取各犯确实之供词也。案情既当,供词又确,遂由审判厅宪录供通详平反。”
平反当然是必须的。但问题是,马有祥死了。
此时已经是辛亥革命前夜,宣统三年(1911)夏天。马有祥在看守所关押了近三年,先前在吴县大堂遭受的酷刑早就毁了他的健康。再加上三年来在污秽恐怖的中国传统监狱中饱受折磨,温饱都无法维持,又怎能细心调养?所以,他就这么死了。
对于其他判决,当局是如此“平反”的:“王叶卿、丁道士、须阿庆三人,分别省释;妙莲勒令还俗;世保发堂留养;定修具领自产焚修,并给还庵中存县钱物。惟凤池庵则因先已入官,应免置议。”
“焚修”,就是焚香清修的意思。这个裁定一经公布,舆论哗然。时人特意在报章上以“伤哉命苦”为题,来控诉江苏高等审判厅的昏庸:
“定修无辜被祸。既失募建相传之私产,而平日侍奉之徒子徒孙又散离不复完聚。《诗》曰:‘既取我子,又毁我室。’茕茕老妪,亦可惨矣!所抄钱物,能否完璧归赵,尚不可知。但案既平反解决,以法论之,应收回产业,师徒团聚。事竟不然,洵出情理之外。
“妙莲凭空受诬,严刑迭受。复污清白,尤令人发指。幸冤案昭雪,不罹法网,应听其自由。勒令还俗,使之抛弃相传之产,归依素昧之夫,非人情也!至将来能结善果,亦在不可预知之数!
“世保早失父母,寄养尼庵。祖孙三代,相依为命。守贞焚修,未始非孤儿之幸福!发堂留养,将来及岁择配,能否得所?更不可知!”
文章最后写道:“哀哉马有祥之苦命!案:马有祥无端遭惨受刑画供,首领几乎不保。令人痛心!但冤案既白郑仲茵,押所陨命,死而有知,必为厉鬼。”
当然,既有旧案平反,必有新案判决。审判厅的文书上写道:“综观以上案情,祸首则为张仁山。借钱不遂,既诬女尼;索贿不从,更害多犯。罪大恶极,实系祸魁。其次则为教供之白役毛顺。借世保一人之口,陷永祥等五犯之身。妄思赏银,又得贿款。与张仁山厥罪维均。”也就是将张仁山和毛顺认作了主犯。
审判官判决如下:“所有教供之白役毛顺,定拟以绞监候罪名;而借钱不遂,构成冤案之地保张仁山,当其索贿不得,栽祸株连,所受赃银,独摊巨款,定拟以流罪二千五百里;至串同得贿之原差房书朱兆钧等四人,计赃科罪,定拟徒罪一年,照新例入所作苦工。”一个死缓,一个徒刑,四个苦工。案子就此了结。
至于最初的死者,“无名男尸之棺,招属认领,另行缉凶”。而“搜庵之钱品斋,搬物之李师爷,一字不着”,似乎他们同本案一无关系。
此案的裁定,毕竟引起了江苏高等检察厅的不满。按照清末新订的司法制度,高等检察厅执行职务时不受高等审判厅干涉,但亦不得干涉或代行审判事宜。这使得审检二厅之间形成了互相制衡的关系。1911年底,辛亥革命尚未尘埃落定,高等检察长姚生范即行文高等审判厅,以“前吴县知县陈其寿等涉嫌滥施刑罚”,请其传讯陈其寿等人。
审判厅随即派出司法警察对陈其寿予以传讯。
当时,陈其寿去了上海法租界的会审公廨任华人谳员(即会审委员),中国,无论是清国还是民国的法律对其已经无可奈何。此事遂不了了之。
1935年11月,陈其寿在上海去世,其葬礼由沈卫、沈钧儒叔侄操持,当时的国府主席林森还亲题其私谥“肃惠先生”碑文,可谓哀荣备至。至于三十年前的江苏巡抚陆元鼎给他的“徇庇书差,嗜利病民”的八字考语,可能完全没人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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